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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美专利OA流程对比

更新时间:2026-08-25 来源:上海钥匙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14

对于许多创新企业和专利申请人而言,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(Office Action,简称OA)往往意味着专利申请进入了一个关键博弈阶段。然而,中美两国在OA流程上的设计思路截然不同。

一、美国专利OA

美国专利商标局(USPTO)的审查流程以“回合制”著称,其核心特征是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可能经历多轮交锋。

Non-Final OA:答复的“黄金窗口”

当申请人收到Non-Final OA 时,这是整个审查周期中修改自由度较高的阶段。在此阶段,申请人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大幅调整,甚至从说明书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来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。

Final OA:修改受限的“终点站”

审查员认为申请人对Non-Final审查意见的回应,未能有效克服指出的缺陷,并准备就此结束实质审查程序,则会进入Final OA阶段,此时,申请人所能进行的修改受限——通常只能删除权利要求、修正明显的形式错误,或为使权利要求更适合上诉而进行微调。任何引入新技术特征、需要审查员进行新检索的实质性修改,都可能被审查员拒绝“录入”(Entry)。

Advisory ActionFinal OA后的“成绩单”

如果申请人在Final OA后提交的答复仍未被接受,审查员会下发一份咨询意见书(Advisory Action,简称AA),告知申请人答复失败的原因。需要特别警惕的是,AA本身无强制答复期限,但它通常发生在Final OA的答复周期内。申请人必须在Final OA发文日起3个月(可支付延期费延长至6个月)的期限前采取下一步行动(如提交上诉通知或RCE),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放弃。若申请人提交了After Final Response,审查员下发AA后,剩余的答复期限通常很短,需格外留意。

RCE:花钱“重启”审查

如果在Final OA阶段需要进行实质性修改,常规途径是提交继续审查请求(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,简称RCE) 并缴纳相应费用。

提交RCE相当于按下了“重启键”,案件将回到Non-Final OA阶段,申请人再次获得大幅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。从理论上讲,RCE可以无限次提交,但递增的费用和不断消耗的专利有效期限,使得这成为一种成本高昂的策略选择。

上诉程序:不服驳回的法律救济

如果申请人认为审查员的驳回理由在法律上不成立,可以选择向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(PTAB)提起上诉。上诉程序类似于中国的复审程序,由合议组对驳回决定进行独立审查,且上诉过程中通常不能引入新证据。

二、中国专利OA

相比之下,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(CNIPA)的审查流程更为线性直接。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,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,通常经历一次或多次通知书的往返,直至申请被授权或驳回。

当申请收到驳回决定后,主要的救济途径是复审程序——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,由合议组对驳回决定进行审查。

美国审查程序中,申请人的修改自由度集中于Non-Final OA阶段,该阶段被视为实质性修改的“黄金窗口”。一旦案件进入Final OA阶段,修改将受限,一般情况下仅允许删除权利要求或修正形式缺陷等非实质性调整。相较之下,中国审查程序中,申请人可对申请文件进行多次实质性修改,整体修改较为灵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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